长治市潞州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通知。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潞州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潞州区政府及其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工作。市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人社、城管等部门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一) 面积认定依据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由潞州区政府以合法或有效证件为依据予以认定。
(二) 分户认定依据
一房多证按一户认定,多房一证按一户认定。具备分户条件,且有明显的建筑结构、出檐、滴水,有单独的出行通道和配套设施(厨房、卫生间等),并有独立的水、电、气、暖等附属设施的按分户认定。
(一) 补偿方式
1. 货币补偿:享受"三补一奖"政策,即被征收房屋补偿、被征收附着物补偿、政策性补助(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相关政策性奖励。
2. 实物安置:按照等量置换、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安置房源。可享受政策性补助(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相关政策性奖励。
(二) 补偿标准
1. 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1) 选择货币补偿的,单元式住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单价乘以补偿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2) 选择实物安置的,单元式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选取安置房。超面积部分按阶梯价进行购买(超面积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购买;2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不足部分按原有房屋的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非单元式住宅由潞州区政府拟定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2. 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1)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涉及占用未列入城中村改造的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具备划地迁建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给予补偿,征收部门将批建宅基地费用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后统一拨付给街道(镇)、村集体;不具备迁建条件的由潞州区政府拟定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价格按照指导价(见附件)执行,未涵盖的附着物等价格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 搬迁补助费
1. 住宅房:被征收房屋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
2. 非住宅房: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80元计算,生产用房按每平方米100元计算,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仓储用房按每平方米8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实物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 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1. 被征收房屋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
2.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费;选择实物安置的,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交回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
(三) 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征收经营性、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被征收人在作出征收决定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
经营补偿金额按照实际纳税额计算;没有纳税的,不予补偿。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虽已获取营业执照,尚无纳税行为的不予补偿;作出征收决定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补偿标准:工资补偿应当根据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该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一) 签约交房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交回房屋的,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
(二) 面积奖
对单元式住宅楼进行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享受每户10平方米的面积奖励。
(一)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省、市重点工程涉及集体土地的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最新的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 被征收土地属有偿出让的
采用房地结合评估补偿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所涉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征收补偿资金一并纳入土地征收收储成本。
(一) 资金打包
征收补偿资金遵循"区级匡算、市级审核、整体打包、超支自负、结余留用"的原则。
(二) 资金匡算
市级项目主体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征收范围进行勘测定界。区政府牵头组织各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测量、登记、评估。
匡算标准:房屋补偿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附着物、构筑物等由评估机构根据指导价评估确定。
匡算审核与复核:区政府将补偿资金匡算情况依次报市级项目主体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市财政局审核、复核。各部门、单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核)。
(三) 资金拨付
市级项目主体单位根据经各市直相关部门审核的匡算征收补偿金额同区政府签订整体打包协议。区政府负责对市财政拨付的征收补偿资金实施监管,综合平衡使用征收补偿资金,结余留用、超支自负。
市住建局会同市级相关单位、区政府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重大事宜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发文字号:长政规〔2023〕2号
▪ 发文单位:长治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29日
▪ 施行日期:2024年1月1日
▪ 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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